随着北方供暖季如期而至,西安的“空置房供暖费”话题持续发酵,成为牵动千万家庭的民生热点。一边是律师因未入住却被强制收取30%基本热费,以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”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;另一边是市民家中暖气长期不热,却仍需足额缴纳空置费,甚至有业主自装壁挂炉供暖后,反向要求热力公司补偿“热流失费”。这场争议的核心,早已超越单一收费标准的讨论,直指“未用热也缴费”与“服务不达标仍收费”的现实落差,也折射出全国集中供热领域普遍存在的制度平衡难题。
争议焦点:30%空置费,合理还是强制?
西安这场供暖纠纷的导火索,是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》中明确的“停止用热用户需缴纳30%基本热费”条款。热力公司的解释看似有理:集中供热属于公共服务,管网建设、日常维护、设备折旧等成本不会因部分用户停暖而减少,30%的收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下限(基本热价可按总热价30%-60%确定),用于分摊固定成本。更有企业提出“蹭热”说法,称停供用户因周边住户供暖,室温往往能维持在12℃以上,客观上享受了供热系统带来的福利,理应承担相应费用。
但在用户看来,这种逻辑难以成立。律师王停勇的起诉理由颇具代表性:供热企业具有天然的市场支配地位,强制收取未用热用户的费用,本质上是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。而更多市民的不满集中在“权责不对等”——花了钱却没享受到达标服务。有网友吐槽:“室温连16℃都达不到,穿着羽绒服在家过冬,却还要交30%空置费,这到底是服务费还是‘买罪受费’?”
更具戏剧性的是“反向索赔”案例:张先生自装壁挂炉后室温稳定在24℃,他认为自家热量会通过墙体、管道向未供暖的邻居流失,而这些邻居却享受着集中供热系统的间接保温,因此要求热力公司补偿“热流失费”,虽未得到正面回应,却引发了关于“热权边界”的广泛讨论。这场争议暴露出的深层问题是:集中供热的公共属性与用户的个体权益之间,如何划定清晰的责任边界?
全国图景:空置费政策各省差异显著
西安的争议并非个例,梳理全国各省集中供热政策可见,关于空置费的规定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,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:
强制收取类:除西安外,甘肃、青海、吉林等省份也明确了空置费制度。其中青海规定空置费按总热价的50%收取,高于西安标准;吉林部分地区则为20%,低于西安。这类政策的核心逻辑与西安一致,均基于集中供热的“公共品属性”,认为固定成本需由全体用户共同分摊,停暖用户不能完全免除责任。
自愿选择类:山东、河北、辽宁等省份采取更灵活的方式,允许用户申请停暖并免交空置费,但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。例如河北省规定,用户需在供暖前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,且房屋需符合停暖技术要求,供热企业需在12小时内响应测温需求,确因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时,按合同约定退费。这类政策既兼顾了公共成本,也给了用户更多选择权。
完全免除类:北京、河南、山西等省份未设立空置费制度,用户只要按规定办理停暖手续,即可全额免除供暖费。以河南为例,不仅无空置费,还明确了细化的退费标准:室温低于18℃但高于16℃,退还25%采暖费;低于16℃但高于14℃,退还50%;低于14℃但高于12℃,退还75%;低于12℃则全额退还。这种方式更侧重用户权益保障,将服务质量与收费直接挂钩。
值得注意的是,多数省份都将“新房首次供暖”列为特殊情况,西安、咸阳等地明确规定,新房交付后的第一个供暖期,无论业主是否入住,均需缴纳全额供暖费。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,首次供暖需对整个管网进行注水、试压和调试,单独停掉某一户可能影响整体系统安全,属于技术层面的必要要求,多数业主对此表示理解。
核心矛盾:服务不达标与退费难的双重困境
在空置费争议背后,用户更大的不满集中在供热服务质量与退费机制的不完善。多地用户反映,即便正常缴纳全额供暖费,也常面临室温不达标问题,而想要成功退费却难上加难,主要存在三大障碍:
举证难:多数省份规定,室温不达标需以供热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,用户自测温度不被认可。但第三方检测费用不低,北京单房间单次检测费为450元,增加房间还需额外收费,对于普通家庭而言,可能出现“退费金额不及检测成本”的情况,导致维权意愿降低。同时,不少用户缺乏维权意识,未及时留存测温记录、报修凭证,进一步增加了举证难度。
标准模糊:部分地区的供热条例对退费标准描述不清,仅笼统规定“室温不达标可退费”,但未明确不同温度区间的退费比例、计费周期等关键信息。例如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》未直接规定室温度数,仅要求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,导致用户与企业在退费协商时缺乏明确依据。而《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》还设置了多条企业免责条款,用户因房屋结构、装修遮挡等原因导致室温偏低时,企业可不退费,这也引发了关于“免责边界”的争议。
流程繁琐:申请退费往往需要经过报修、测温、协商、审批等多个环节,部分供热企业存在拖延、敷衍等情况。有用户反映,多次联系供热公司上门测温均被拒绝,即便成功测温并确认不达标,退费审批也可能耗时数月,让维权过程充满波折。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,部分供热企业将人为因素归为“不可抗力”免责,进一步加剧了用户维权难度。
破局之道:在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间寻找平衡
集中供热作为北方冬季的民生保障工程,既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,需兼顾系统运行的可持续性;也涉及千万用户的切身利益,需保障收费合理、服务达标。解决当前争议,关键在于构建“权责对等、标准清晰、流程便捷”的制度体系,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。
明确收费与服务的权责边界:空置费制度的核心应是“成本合理分摊”而非“强制收费”。可借鉴西安30%的下限标准,但需附加明确的服务承诺:供热企业需定期公示管网维护、设备更新等成本明细,让用户清楚费用去向;同时明确停暖用户的权利,如不得因停暖而影响其房屋维修、邻里正常供暖等权益,杜绝“捆绑收费”“强制消费”等行为。对于“蹭热”说法,可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测算,而非一概而论收取固定费用。
完善服务质量与退费标准: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供热服务标准,明确冬季室内最低温度不低于18℃的硬性要求,并细化不同温度区间的退费比例,让用户维权有章可循。同时简化退费流程,推行“测温即退费”机制:供热企业接到测温申请后,需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检测,双方签字确认结果后,自动核算退费金额,无需用户反复申请。可参考北京、河南等地经验,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规范收费标准,将检测费用纳入供热企业成本,减轻用户维权负担。
赋予用户更多选择权与参与权: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,推广“按热量计费”模式,让用户根据实际用热情况缴费,从根本上解决“未用热也缴费”的争议。同时优化停暖办理流程,推行线上申请、即时审批,明确停暖的技术标准与责任划分,避免供热企业以“技术不可行”为由拒绝用户申请。对于新房首次供暖等特殊情况,应提前告知业主并明确收费依据,保障用户的知情权。
强化监管与公众监督:相关部门应建立供热企业考核评价体系,将用户满意度、退费及时率、投诉处理效率等纳入考核,与企业资质、补贴发放直接挂钩。开通12315、12345等维权专线,建立投诉处理闭环机制,确保用户诉求得到及时回应。同时鼓励用户参与监督,通过公示供热企业服务质量排名、成本收支情况等,形成社会共治格局。
结语:民生供暖既要“暖身”更要“暖心”
供暖不仅是冬季的民生工程,更是检验城市治理水平的试金石。西安的空置费争议,本质上是群众对“公平收费、优质服务”的合理诉求。集中供热的公共属性,决定了不能单纯以市场化逻辑追求利润;而用户的个体权益,也不能因“公共利益”被随意牺牲。
解决争议的关键,在于打破“要么全缴、要么全免”的二元思维,构建更具弹性、更显公平的制度体系:让收费与成本匹配,让服务与价格对等,让用户的每一分钱都花得明白、用得舒心。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,借鉴兄弟省份的成熟经验,既保障集中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,又充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。
这个冬天,群众需要的不仅是室内的18℃温暖,更需要制度带来的安心与公平。当供暖收费更透明、服务更优质、维权更便捷时,这场关于空置费的争议自然会烟消云散,民生供暖才能真正实现“暖身”与“暖心”的双重目标。
